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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2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9-14 11:02 点击:
                                          渝公学字[2022]15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交通局要求及有关工作需要,“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自2022年起更名为“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具体申报及评选条件与原奖项基本相同。
为做好2022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工作,根据《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工作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要求,设立《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重庆市公路学会负责组织该奖项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各推荐(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并及时申报。
      二、推荐(申报)时间
       推荐(申报)时间截止至2022年10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推荐(申报)单位
       1、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应的学会;
       2、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其他具备推荐(申报)资格的相关单位。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交通科技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四、推荐(申报)工作的要求:
       推荐(申报)交通科技项目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办理。
       1、凡2020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经过技术鉴定、验收(评审)的交通科技成果均可推荐(申报);
       2、项目推荐(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四份,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须加盖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1份;
       3、有关技术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4套,装订成册,各种新闻媒体报道及个人信件不作为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4、申报书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并与权威部门、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文件相一致;
       5、凡存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推荐(申报)工作注意事项:
       1、申报书中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数量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填写,不能超过限额,即:一等奖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2、申报书首页的“主要完成单位”须加盖该单位公章,多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盖该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3、申报书中的“申报等级”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与评审结果无关。
       4、申报书中的“项目成果水平”请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低到高可选择“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市内领先”、“市内先进”中的一项填写。
      六、报送材料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学会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307#,邮编:401147。
      电话(传真):023-89183005;联系人:戚老师13883400925
      电子邮箱:56731767@qq.com或 cqglxh@sina.com。
 
附件:1、《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3、《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注:附件不随文印发,请在学会网站http://www.cqglxh.com/“资料下载”栏目或在学会QQ群119716675“文件”栏目下载。
 
                                     重庆市公路学会
                                       2022年9月13日
 
主题词: 交通     科技奖     推荐(申报)  通知                           
重庆市公路学会                              2021年9月13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重庆市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表彰和鼓励为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庆市交通局同意重庆市公路学会设立“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了做好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重庆市公路交通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重庆市公路交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接受重庆市交通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推荐(申报)项目、评审、异议处理和拟定获奖项目等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组织、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七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授予在下列公路交通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公路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建设可行性研究、公路交通建设专题论证(线路勘测、环境调查监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工程安全)、公路交通设计(包括结构、材料、工艺等)等方面的重要理论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
(二)公路交通建设管理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建设施工工艺、公路交通建设管理模式、公路交通构筑物和装备制造、公路交通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
(三)公路交通运营管理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维护作业、公路交通运营安全生产、公路交通后评价与评估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
(四)公路交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领域,包括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发明专利)工作中积极推进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成果;
(五)公路交通社会公益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成果。
第九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推荐(申报)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如果有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有特别重大创新、技术难度特别大,并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增设特等奖。 
第十条根据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对工程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推荐(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推荐(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工程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三等奖:推荐(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市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工程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初评、重庆市公路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理事长办公会议”)终审的二级评审制度。评审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法,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评审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处理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聘请学会会员单位和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业评审组评审;
(二)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三)同一专业评审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四)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学者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五)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重庆市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从重庆市公路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委员每年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选定,专家组成员从重庆市公路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轮换。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长期从事专业工程技术、科技研究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熟悉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纪律,全局观念强。
第十八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推荐(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4.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署名应当包含主要完成人;
5.主要完成人为重庆市公路学会个人会员者优先。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
3.重庆市内单位会员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推荐(申报)的项目可以是在市内外、国内外(境内外)取得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4. 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署名单位应当包含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推荐(申报)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细则、导则、标准设计图集、工法、定额、计算机软硬件等)和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研究报告等)无论是在项目立项之前或之后取得,其署名均应包含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及其主要完成人,且应与项目立项之后的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相关性;
(二)从项目推荐(申报)截止日计算,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申报时应提供效益佐证材料和使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证明;
(三)凡属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开发行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建成并通过竣(交)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
(五)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且须获行政审批时间满1年以上;
(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七)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八)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
(九)推荐(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十)在推荐(申报)项目之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题验收、评价(鉴定)工作,并取得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评价证书或报告、鉴定证书或报告、评审证书、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凡已获得或正在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及其他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五)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六)不具备行业引领、科技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科技成果;
(七)在社会上或在行业内产生过负面影响的项目;
(八)推荐(申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拖欠或拒绝交纳会费的。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未获奖或自动放弃奖励的项目,若在后续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突破性成果,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补充完善推荐(申报)材料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须间隔一年后才可以再次推荐(申报)。
第二十四条 已推荐(申报)参加本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如果推荐(申报)单位提出退出评审,此项目不能(申报)参加下一年度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只能推荐(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按整个项目推荐(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得另行推荐(申报)。
第二十六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第二十七条 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多头推荐(申报)或变换名称重复推荐(申报),禁止中间成果评奖。
第二十八条 同一项目应当通过单个推荐(申报)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拆分后由多个完成单位各自推荐(申报)或重复推荐(申报)。
第二十九条 推荐(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在推荐(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推荐(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推荐(申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推荐(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为推荐(申报)期,推荐(申报)单位提交推荐(申报)项目材料;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为形式审查期,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推荐(申报)单位补正项目材料。具体安排以当年度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重庆市交通局相关处室,各区县交通局、重庆市公路学会各分支机构,中央和市直属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组织本领域、本地区、本专业以及本单位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二)重庆市公路学会单位会员可以直接申报;
(三)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推荐(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及内容填写《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相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带*号为必备项):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以及验收、评审证书;属于成果完成单位自立课题的,应提供立项和内部验收、评审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文件、投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四)科技查新报告:两年以内的查新报告有效,否则需要进行重新查新;
*(五)科技成果评价证书:从推荐(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推荐(申报)项目应该具备两年以内市级交通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验收意见或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证书;
*(六)用户应用证明:科技成果应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应用,证明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应由直接使用的单位提供,一般不少于2家;
(七)已颁布实施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级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等;
(八)知识产权证明:已取得授权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成果;已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九)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检验检测报告:与成果相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反映成果质量、安全等性能;
(十一)工程验收材料:应用在科技成果上的工程验收材料,并写明理由;
(十二)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十三)涉及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问题的项目成果,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意见;
(十四)不存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的争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项目参与单位及其人员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委托书等。
(十六)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立项及批复文件、相关图片、视频及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推荐(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要求:
(一)《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拷盘l份。
(二)纸质文件加盖主要完成单位公章,经推荐(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推荐(申报)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规定的材料报送地址。
(三)推荐(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当年度推荐(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推荐(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推荐(申报)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额,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申报)。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六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奖项目数量为:
(一)原则上不设特等奖授奖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审议表决同意,可增设特等奖;
(二)原则上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5%,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30%。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登记与形式性审查,对推荐(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制定评审方案: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参评项目情况,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技奖的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拟定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初评:
1.经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项目的初评;
2.评审专家组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经过专家组现场综合评审后进行投票表决,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的候选项目;
3.经初评选出的候选获奖项目数量可在规定的授奖控制比例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
4. 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终评,并有权改变初评结果;依据初评意见和评审标准,对拟授奖项目进行综合讨论评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调整和确定最终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评审结果公示:奖励工作办公室在重庆市交通局网站相关栏目、学会网站、学会微信公众号、工作QQ群等媒体上对终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异议及核实:
1.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主要情况有异议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公示异议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2.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奖励工作办公室开展核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六)终审:
1. 经过公示期及异议核实期后的初评结果,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综合审议。
2.先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介绍初评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
3.理事长办公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后进行投票表决,确定获奖项目。
(七)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的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的获奖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在重庆市交通局网站、重庆市公路学会网站、学会微信公众号、工作QQ群等媒体上公布获奖项目名单。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为评审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与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评议该项目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四十条  推荐(申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可以在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终评前的任何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退出的项目须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参加评审。进入终评程序后,不得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终评确定获奖等级后,不得提出撤出请求。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奖励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终评获奖项目情况,并接受异议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处理完毕方可进入初评;终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 日内,仍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
(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三)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专家评审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办公室,不得提交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讨论和转发其他评审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推荐(申报)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暂不授奖。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相关各方,获奖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理事长办公会议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授奖;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或报送理事长办公会议授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须重新推荐(申报)。
第八章 授奖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并按照最终获奖等级自动截取。
(二)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三)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四)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十条 获奖项目以重庆市公路学会的名义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并在一年一度的年会或理事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和投诉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现象,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奖励工作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不实,取消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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